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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华春诉被告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春,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16号原告刘华春。被告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潘绪庆,该局局长。原告刘华春诉被告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新春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华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李永国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方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