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焦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林强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林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焦刑二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林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系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2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林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解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秦林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秦林强酒后驾驶京F×××××号宝来轿车,沿焦作市焦东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焦东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在等候红灯时,秦林强所驾轿车发生溜车,撞到后方的王某驾驶的丰田轿车,王某报警后,民警赶到将事故双方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秦林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系醉酒。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林强当庭供认不讳。证人王某、孔某(二人系夫妻)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王某驾车行至艺新十字口南侧等候红灯时,前车溜车撞到王某的车前方,王某下车拉开了前车驾驶员侧的车门,孔某拉开前车副驾驶侧车门,在问话过程中,感觉前车驾驶员喝酒了,孔某就坐上前车副驾驶位,将车钥匙拔下,后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前车就驾驶员一个人在车上。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秦林强的妻子打电话说秦林强发生交通事故,其与秦林强联系,到达艺新岗后,发现秦林强的车停在艺新岗东南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三、四名青年男子和一名青年女子围着秦林强的车,秦林强在车前面坐,其与对方商量赔偿,但没有协商成,事故科的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当事人带走了。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朋友“林林”及秦林强在塔北路胡同私房菜吃饭,期间秦林强喝了三、四两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林林”开秦林强的车将秦林强送走了,后来其听秦林强说他在艺新十字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周某、秦林强一起吃饭,周某、秦林强两人分喝了大半瓶白酒,两人又各喝了一瓶啤酒,其没有喝酒,饭后其开秦林强的车将秦林强送到中央瀚邸小区,其就打的回修武了。2013年2月20日,秦林强找到其,说案发当晚又开车出来,在艺新十字路口发生了事故,求其去顶替事故,并告诉了其事故发生过程,其出于哥们义气就答应了。处警民警靳文哲、刘敏智出具的事情经过证实:2013年2月6日21时55分许,二人接到市指挥中心指令后到达艺新岗事故现场,事故一方当事人指认另一方京字号牌车辆的驾驶人肇事逃逸且酒后驾驶,现场处置完毕后,民警将事故双方带至解放军91中心医院抽血检验。经了解,京字号牌车辆的驾驶人系山阳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秦林强。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实:秦林强于2013年2月6日23时12分在解放军91医院被抽取血样检验;王某于2013年2月6日23时15分在解放军91医院被抽取血样检验。20130007号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秦林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20130006号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焦作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实:本起交通事故系王某用其电话报警。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交通事故秦林强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王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秦林强已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王某对秦林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秦林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秦林强的驾驶证查询信息及其驾驶的京F×××××号宝来轿车的车辆信息,证人王某的身份证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提取的交通事故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资料及秦林强、王某在医院抽血时所录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林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秦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秦林强上诉称:其主动坦白认罪,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及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且原判认定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秦林强上诉称其主动坦白认罪,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经查,其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并没有坦白认罪,另原审法院已就其系初犯、偶犯等全案有关情节对其进行了合理量刑,量刑并无不当,因而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林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林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战胜审判员 温民权审判员 原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卯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