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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常正军与黄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黄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号。委托代理人黄勇(特别授权),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年(特别授权),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黄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