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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诉前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宁树文与陆宗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树文,陆宗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诉前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宁树文被申请人:陆宗秋申请人宁树文与被申请人陆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宗秋名下价值299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树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陆宗秋名下价值29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宁树文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