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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汉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汉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缪汉明。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缪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商行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农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史 芳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融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