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与象山华美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象山华美工艺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48号8幢106室。法定代理人:路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国卫,该公司经理。被告:象山华美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代表人:陈爱定,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华美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0元,由原告上海永宽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