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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诉被告赵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赵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99号原告:孙卫,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教授。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凌,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锦圣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西凤,女,陕西锦圣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诉被告赵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撤回起诉。诉讼费3600元,退给原告孙卫。(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