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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侯小非与邹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非,邹太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侯小非。委托代理人杨杰。特别授权。被告邹太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非诉被告邹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小非于2013年11月13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小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小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小非负担。审 判 长  贾泽升审 判 员  谭凤平人民陪审员  谭明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