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丰刚与刘冬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刚,刘冬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62号申请人刘丰刚。被执行人刘冬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丰刚与被执行人刘栋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炳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