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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许豪诉被告湖南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豪,湖南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163号原告许豪。委托代理人张松柏,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豪诉被告湖南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豪撤回对被告湖南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豪承担。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