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蜀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其贵,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其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明琦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3年11月13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许明琦、张齐碧、贾欣贾: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其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人认为,申请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人处理意见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张齐碧:我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终结(2013)蜀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许明琦:申请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终结(2013)蜀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