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佟某甲、孙某与佟某乙、佟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甲,孙某,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佟某甲,男,193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孙某,女,193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佟某乙,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佟某丙,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佟某丁,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佟某戊,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佟某己,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孙某诉被告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甲、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佟某甲、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海彬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