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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耀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耀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诸暨市耀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水。委托代理人:俞俊江。被告: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耀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耀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