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丽与鲍续义、张永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鲍续义,张永泽,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孙丽。被告鲍续义。被告张永泽。被告王民。本院受理原告孙丽与被告鲍续义、张永泽、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鲍续义、张永泽、王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所在地均为xx,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