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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曾彩鸿与倪成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彩鸿,倪成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曾彩鸿。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成勇。原告曾彩鸿与被告倪成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清于2013年11月13日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因工作原因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9日在彭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B幢3单元2-1号的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女方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给男方8万元。离婚后原告于2012年2月9日支付被告2万元、同月12日支付2万元,于2013年3月1日支付4万元,共付被告8万元。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协议约定付款义务。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事议,被告拒不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61号B栋3单元201号的住房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成勇辩称,1、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B幢3单元2-1号的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没有异议。2、原告已履行其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8万元的义务,也没有异议。3、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异议,原告履行其义务后,被告积极在协助原告办理,被告已将办理所需的身份证、户籍证明邮寄给了原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原告。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9日在彭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将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B幢3单元2-1号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曾彩鸿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给被告8万元。离婚后原告于2012年2月9日支付被告2万元、同月12日支付2万元,于2013年3月1日支付4万元,共付被告8万元。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协议约定付款义务。。另查明,1、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61号B栋3单元201号的住房的房产证号为:彭山房权证字第00434**号、档案保管号权0032719,共同共有:曾彩鸿、倪成勇,土地使用权证为彭国用(2012)第00517号,该房在农行彭山县支行办理了抵押,证号为彭山房他证他权字第201120**号。2、被告电话号为1598549****并采用电话开庭方式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2、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3、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彭山房他权证复印件。4、购房协议。5、三张收条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作佐证。本院认为,物权确认纠纷是指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归属而产生的纠纷,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的性质应是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61号B栋3单元201号的住房归其所有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求。因被告没有异议,并愿意协助办理,只是因工作原因不能立即协助办理,对原告的该两项诉求,因原告提供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不是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已将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寄给了原告,也不知何原因未办成,未办成过户手续,原告也没有告知被告,引起诉争的原因在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支付被告现金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原告提前履行了义务,被告已接受,尽管双方对协助办理过手续的时间未约定,因被告在外地工作,原告应给被告一定时间或应在被告休假期间要求履行其义务,且被告以积极在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抗辩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彭山县迎宾路凯帝金府61号B栋3单元201号的住房(彭山房权证字第00434**号、档案保管号权0032719,土地使用权证为彭国用(2012)第00517号)归原告曾彩鸿所有,被告倪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曾彩鸿办理房屋过户续。本案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曾彩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茂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