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詹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詹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96号原告深圳市永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平。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国强,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原告诉被告抵押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依法享有将粤B180**号车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0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据》,约定被告向案外人李竹明借款500,000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2010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车辆抵押协议》,约定被告将自有的车辆(车型:奥迪TT,牌照号粤B×××××)作为反担保抵押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保管,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诉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查明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代被告向李竹明偿还了借款500,000元,履行了担保义务,并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判决结果: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抵押协议》合法协议,原告对涉案车辆享有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原告要求就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永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詹国强所有的粤B180**号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莎(兼)书记员 梁娇 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