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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陶某与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被执行人屈某,男。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夷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屈某支付陶某人民币2000元。屈某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陶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屈某给付陶某执行款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夷陵执恢字第000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辉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