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龙、张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张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组织机构代码79641758-0。法定代表人:夏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青华,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曹友鹏,男,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陈龙,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仕伟,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张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1元,由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