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宏杰与江苏通州十建工程有限公司、李继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杰,江苏通州十建工程有限公司,李继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周宏杰,无业。被告江苏通州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中心路10号。被告李继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杰与被告江苏通州十建工程有限公司、李继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宏杰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增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