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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59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五桥学府小区23栋1-7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9597-5。法定代表人徐文涛,董事长。被告陈海生,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万州区五桥安庆路577号11A栋2单601室,身份证号码51120419780520261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海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及时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