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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高清传与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传,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高清传。委托代理人牛军光、牛海卫,被告孙君。原告高清传与被告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清传委托代理人牛军光、牛海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承包建筑工程缺少资金为由,于2009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3年6月13日以给其妻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言定一个月付清。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两份,证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孙君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09年12月24日被告孙君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4日,孙君向高清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清传现金3000元整,双埠孙君2009.12.24日。”2013年6月13日,孙君向高清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清传现金15000元整,双埠孙君2013.6月13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孙君向原告高清传借款共计18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被告孙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举证权利,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8000元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清传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9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本金18000元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孙君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刘国庆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