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兴汉物流有限公司与朋小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汉物流有限公司,朋小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杭州兴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洁媛。委托代理人叶雪玲。被告朋小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朋小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兴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朋小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兴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