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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苹果(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含山县锦华氧化锌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苹果(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锦华氧化锌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55-1号原告:金苹果(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系金苹果(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含山县锦华氧化锌厂。法定代表人:张训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苹果(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含山县锦华氧化锌厂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与原告签订���案讼争的协议涉嫌合同诈骗,被告法定代表人张训龙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苹果(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