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余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3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童燕萍。被告: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