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恒通电镀光亮剂厂与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恒通电镀光亮剂厂,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杭州萧山恒通电镀光亮剂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凑沿金村。法定代表人:娄如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秋月,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电镀园区。法定代表人:史久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恒通电镀光亮剂厂诉被告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文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