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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8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蓬莱市正大糖酒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吴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正大糖酒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吴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806-4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正大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张文英,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隆芳,经理。被执行人吴隆芳,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10月28日,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吴隆芳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9号富豪青年国际广场8-2-3号房屋进行拍卖,以562000元成交。本案扣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535097.45元、评估费7000元、执行费195元,剩余案款19707.5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来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