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庞承泰与李运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承泰,李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庞承泰,男,1966年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运德,男,1951年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账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如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到期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