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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贾富牛与马鞍山市正红钢构制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富牛,马鞍山市正红钢构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贾富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红钢构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忠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2月4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红钢构制作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就被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列为“两高”清理对象,实施断电,予以淘汰、关闭。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于2012年12月对其予以吊销。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红钢构制作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马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贾富牛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红钢构制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