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牡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庞承泰与李运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庞承泰,市民。被执行人:李运德,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93×××60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93×××60账户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93×××60账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如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到期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