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知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金华西格玛工贸有限公司与段红花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西格玛工贸有限公司,段红花
案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41-1号原告:金华西格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徐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红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西格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红花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红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西格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红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依法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金华西格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杜小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昱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