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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阳市房产管理局,马某1,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殷行初字第51号原告马某某,男,193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9号。第三人马某1,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钢退休职工,住。第三人李某某,女,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安阳织染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马某1、李某某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军林审判员  邵红梅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