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一重字第7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英,黄亚伟,梁雄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重字第7号原告何玉英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黄亚伟被告梁雄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桔城西路82号。法定代理人蔡得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英诉被告黄亚伟、梁雄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吴康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辂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