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继博与聊城市东岳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博,聊城市东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博,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聊城市东岳建材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镇东三干渠河东岸。负责人马兆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聊城市东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料罐一个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宗广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魏方武审判员 刁贵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太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