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勇滨、杨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胡勇滨,杨鼎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淘佳。委托代理人:郑庆平。被告:胡勇滨。被告:杨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勇滨、杨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