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诺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诺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保字第34号申请人: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力焱。委托代理人:贺伟。被申请人:宁波诺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修。申请人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诺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拖欠其货运代理费用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诺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二、申请人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