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滑县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55号、滑检刑变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徐某某窜到滑县白道口镇后赵湖村北地,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绳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HYA300*2*0.15通信电缆线60米。并将盗割的电缆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价值人民币318元。2、2011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滑县白道口镇后赵湖村北地,用菜刀盗割正在适用中的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150米和型号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180米。并用电动车将盗割下来的通讯电缆运至家中。后民警在徐某某老院堂屋发现被盗的通信电缆,并返还给滑县联通公司。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9071元。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盗窃二起,盗窃金额938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抓获证明,被盗通信电缆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书,联通公司证明,退赃领到条,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割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盗窃犯罪,系坦白。被盗通讯电缆已部分追回,发还被害单位。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和晓璞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