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曹某,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留村乡。被告李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留村乡。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子,均已成家另过。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因一些细节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于198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至今已30余年,并育有两子,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均已成家另过。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遵化市遵化镇力田庄村瓦正房五间,无共同债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有无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曹建云1万元、欠倪静5000元、欠左福满2万元、欠曹建军2万元。被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有小矛盾也属正常,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就各自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育有共同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共同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现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泾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