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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赛沃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赛沃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647号原告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公司职工。被告长沙市赛沃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赛沃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北京富世佳兴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贤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