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照凤与奚国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照凤,奚国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周照凤。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奚国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照凤诉被告奚国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照凤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照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照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照凤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