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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燕、黄涛与被执行人代金华、王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苏某,王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7-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代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代某协助将位于武昌区粮道街后补街75-78号6层1号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某、苏某名下,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0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代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武昌区粮道街后补街75-78号6层1号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某、苏某名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代某银行存款2905.5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