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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水表有限公司与上官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水表有限公司,上官景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88号原告杭州水表���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委托代理人马菁。被告上官景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水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官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要求免交或减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