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正孝申请执行赵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孝,赵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宋正孝,男。被执行人赵石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三间口面房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石泉在南部县南隆镇三间口面房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