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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罗阳镇新新利园饭店与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罗阳镇新新利园饭店,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初字第33号原告:博罗县罗阳镇新新利园饭店。经营者:林惠甜。被告: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原告博罗县罗阳镇新新利园饭店诉被告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罗阳镇新新利园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陈龚东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