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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立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文明不服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桂市立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文明,男,汉族,农民,住荔××城镇××号。上诉人林文明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3)荔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起诉人林文明收到荔城镇人民政府荔政处(2013)01号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经本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林文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林文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政府的行政法律文书(具体行政行为)告知上诉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依法需复议前置,也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依法应当直接纠正,不能将政府错误行为导致的后果转嫁给上诉人;政府所处理的纠纷虽是山林土地纠纷,但上诉人所诉的不予受理决定涉及的不是山林土地的实体问题,只是程序上应不应当受理的问题,不属于《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请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上诉人向政府申请山林土地使用权确权后,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引发,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争议,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韦明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