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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合信用社与王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合信用社,王景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合信用社。负责人张立志,系该社主任。被告王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合信用社与被告王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合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景林的起诉。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