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法进与刘法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进,刘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刘法进。委托代理人王凤武。被告刘法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进与被告刘法礼代存粮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法进自行负担。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