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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守举、刘书鑫、张俊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武守举,刘书鑫,张俊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代表人:刘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守举。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守举、刘书鑫、张俊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4时许,刘书鑫驾驶豫JP5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台前县兴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隆路24号路灯杆处时与许存征驾驶的豫JB0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豫JB01**号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台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存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书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武守举系豫JB01**号车辆车主,事故发生后,其单方委托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其车辆损失为11020元,评估费540元,开庭时,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台前法院委托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重新评估,评估其车辆损失为6474元,评估费1500元。另查明,豫JP56**号车在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有效期间为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武守举所有的豫JB01**号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豫JP56**在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2000元内予以赔付。因武守举在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行为属于单方委托,故对其诉请的车辆损失11020元、评估费540元不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经台前法院委托,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重新评估的车辆损失6474元。双方各自产生的评估费用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武守举64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武守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由原告武守举承担39元。”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其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责任,原审判决不当。评估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在保险约定的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武守举辩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刘书鑫、张俊起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武守举财产损失6474元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上诉称其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