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锦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伊斯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伊斯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深圳市华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769155706。法定代表人卢作义。委托代理人李春平,广东英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志民,广东英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伊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785258975。法定代表人周夏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472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36元,由原告深圳市华锦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洁虹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