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初字第1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亦庄鹿海园供热有限公司与刘厚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亦庄鹿海园供热有限公司,刘厚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0639号原告北京亦庄鹿海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泰河园一里一区7号楼附属楼。法定代表人顾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邝卿,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刘厚荣,女,1953年2月8日出生。原告北京亦庄鹿海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海园公司)与被告刘厚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珍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海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邝卿、被告刘厚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海园公司诉称:2003年10月29日,被告刘厚荣与案外人北京鹿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书》,由物业公司负责向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6.14平方米的泰×园×里15号楼3单元301室提供供热服务。2005年10月25日,我公司从物业公司分成立独立法人,继承了供热业务。我公司依《供暖协议》向被告刘厚荣提供了供热服务,但被告刘厚荣一直拖欠我公司的供暖费,我公司多次催缴但被告刘厚荣一直拒绝,故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厚荣支付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六个供暖季)欠缴的供暖费8527.86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刘厚荣辩称:我不同意原告鹿海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鹿海园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供暖服务,具体表现如下:供暖温度未达到北京市相关规定,自从我家入住以来,我家的室内温度从未达到过北京市规定的温度标准,我多次找到原告鹿海园公司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供暖面积也不够,原告鹿海园公司找人维修,让我们将两室中的一室暖气关上,另外一间才能正常取暖,至今也未能解决该问题。此外,原告鹿海园公司主张的2007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鹿海园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厚荣系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园×里15栋3单元301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6.14平方米;2003年10月28日,被告刘厚荣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安置房协议书》,约定将鹿×苑×区10号楼3单元301室安置给被告刘厚荣,经本院核实,鹿×苑×区10号楼3单元301室与涉诉房屋系同一房屋;2013年10月29日,被告刘厚荣与物业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由物业公司向被告刘厚荣所有的鹿×苑×区10号楼3单元301室提供供暖服务,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30元;自2005年10月25日至今,涉诉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服务由原告鹿海园公司负责;被告刘厚荣未交纳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庭审中,原告鹿海园公司主张因涉诉房屋系被告刘厚荣拆迁所得,其公司按照每建筑平米每采暖季16.5元的标准收取供暖费;被告刘厚荣对其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安置房协议书、供暖协议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鹿海园公司与被告刘厚荣虽未签订书面的供暖协议,但作为供热单位的原告鹿海园公司已经向被告刘厚荣所有的涉诉房屋供热数个供暖季,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鹿海园公司为涉诉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刘厚荣应该支付相应的供暖费,故对原告鹿海园公司要求被告刘厚荣支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供暖费的收费标准,原告鹿海园公司主张按照每建筑平米每采暖季16.5元收取供暖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厚荣辩称供暖温度不达标准以及供暖面积不足一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刘厚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亦庄鹿海园供热有限公司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六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八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厚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珍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