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缪洋春与周大军、郑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洋春,周大军,郑回,冯仙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2008号原告:缪洋春。被告:周大军。被告:郑回。被告:冯仙福。原告缪洋春为与被告周大军、郑回、冯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回所有的浙JB91**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缪洋春,被告冯仙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大军、郑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缪洋春起诉称:被告周大军、郑回系夫妻。被告周大军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冯仙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因此涉诉。现请求判令被告周大军、郑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冯仙福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大军、郑回未作答辩。被告冯仙福答辩称:本人为被告周大军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是实。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周大军、郑回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借条(包含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周大军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由被告冯仙福提供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冯仙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周大军、郑回。被告周大军、郑回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冯仙福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周大军、郑回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周大军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缪洋春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缪洋春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冯仙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周大军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冯仙福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因此涉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大军、冯仙福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周大军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周大军返还借款。被告周大军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周大军、郑回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大军、郑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周大军、郑回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周大军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系被告周大军个人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冯仙福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依法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大军、郑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大军、郑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缪洋春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冯仙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大军、郑回共同负担,被告冯仙福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